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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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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會章程

第一章    總    則

第一條    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   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。以加強為民服務、提昇工作效率、健全人事制度、維護公務人員權益、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宗旨。

第三條    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,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本會之分會。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四條    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1. 考試建議事項。
  2. 公務人員之銓敘、保障、撫卹、退休建議事項。
  3. 公務人員任免、考績、級俸、陞遷、褒獎之法制建議事項。  
  4. 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、訓練進修、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、給假、福利、住宅輔購、保險、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建議事項。
  5. 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(訂)定、修正及廢止建議事項。
  6. 工作簡化之建議事項。
  7. 改善辦公環境之協商事項。
  8. 行政管理之協商事項。
  9.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之協商事項。
  10. 會員福利事項。
  11. 會員訓練進修事項。
  12. 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。
  13. 學術講座之舉辦、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。
  14. 交流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。
  15. 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。
  16. 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。
  17. 其他法律規定事項。

第五條   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。

第六條   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
 

第二章    會    員

第六條    凡於高雄市行政區域內之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(薪)給 之人員,均可加入會員。但不包括政務人員、機關首長、副首長、軍職人員、公立學校教師及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,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。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
第七條   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八條    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九條    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並且2年之內不准入會。

第十條    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十一條  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十二條  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。
 

第三章    組織及職權

第十三條   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置會員代表五○至一五○人,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凡高雄市政府所屬各一級機關、區公所及高雄市議會參加協會人數超過十人以上者,即得推選代表一。其餘代表名額依各機關參加會員人數按比例分配由各機關(或分會)會員選舉產生。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及選舉方式,於協會未成立前,由籌備會定之。協會正式成立後,其名額分配及選舉方式,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。

第十四條   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訂定或修改章程。
  2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3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4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5. 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。
  6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7. 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提案。
  8. 議決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及選舉方式。
  9.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10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十五條   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代表選 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、監事,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 ,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、監事名額 三分之一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峙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六條  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。
  2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3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4. 聘任或解聘會務人員。
  5.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  6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七條   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召集人並為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八條  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2. 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。
  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4.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  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為監事會召集人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(監事會召集人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二十條  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 一次為限。

第二十一條  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1. 喪失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者。
  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4. 有不正當之行為或妨害本會名譽.經檢舉查有實據者。
  5.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,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者。

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。

第二十二條    本會置會務人員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;解聘時亦同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會務人員不得由理、監事兼任之。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,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三條   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第四章      會    議

第二十四條    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(應於五日前)外,應於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,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、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之請求,應召開之。

第二十五條    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會員一人代理。

第二十六條   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議決。但章程之修改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、財產之處分、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(訂)定、修正及廢止之建議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本會之解散非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不生效力。

第二十七條   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會議一次,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均得列席。

前項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八條    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,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,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,另行改選或改推。

第二十九條    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
第三十條    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其缺額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;其任期至原任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。

 

第五章    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一條    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1. 新臺幣壹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,但於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參拾壹日前入會者不在限。
  2. 常年會費:每年新臺幣壹佰元。
  3. 捐款。
  4. 委託收益。
  5.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6. 政府補助費。
  7. 其他收入及孳息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,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。

第三十二條    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三條   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,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、事業之經營狀況,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(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事會,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、監事聯席會通過),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第六章      附  則

第三十四條    本會於解散後,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。

第三十五條    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六條    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七條   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5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經高雄市政府101年6月22日人企字第10130736800號函許可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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